提高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解读
录入时间:2006-0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107号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的文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服装行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从2%提高到8%是政府对服装生产企业的支持,意在鼓励服装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创立民族品牌,同时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的服装出口一直受到外国的限制打压政策,税收上的这一措施也对服装生产企业的一个支持。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该政策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