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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录入时间:2006-07-03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7/3信息】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明确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
  据了解,从2005年初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对新中国成立至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已近3000件,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时间横跨半个多世纪。文件内容有的年久失效,有的重复交叉,有的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特别是随着税收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税收立法中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反映强烈,一些纳税人在近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也提出了异议。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一次彻底的清理予以解决。
  这次清理共涉及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29件。被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及条款,有的是因为执行时间过期,有的是管理对象灭失,有的是被后文废止,有的是政策不合时宜等。清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对现行全部税法文件逐条作出了鉴定,同时,对文件中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作出标注,以保证现行税法的系统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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