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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30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30信息】 在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给予了新规定,在[2003]83号文件中也曾经做出过相关的规定,我们综合两部分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进行下整理分析
  (一)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的行为
  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在[2003]83号文中,明确标明广告、样品都为视同销售的行为,但在新的文件中没有明确标明,但是新的文件中规定是“等行为”,也就留下了一定的拓展空间。个人认为因为广告、样品(一般为样板间)都应该属于企业自用范围,原来的文件中单独罗列反到容易误解,所以新的文件中没有将这两项明确标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这新旧两个文件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时限的标准是一致的: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以前的[2003]83号文件规定中第3条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中包含15%,而在新的文件中没有规定包含15%,那就应该是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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