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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2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主要的金融工具还只是应收应付款项、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只有少量可转换债券、中国银行的6个月远期结售汇、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一些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一些带有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交易。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速度持续平稳高速,经济总量不断增大,股票市场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向利率市场化方向努力,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加快,中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将使我国金融机构、企业面临巨大价格变动风险,迫切需要规避市场风险。国内监管机构也将放松对中资金融机构、国内企业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使其与外资具有同等的待遇。因此,我国的金融工具业务将会得到迅速发展,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规范各种金融工具业务,以满足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需要成为必然。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
  该部分规定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准则适用范围。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事项:(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3)债务重组;(4)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5)租赁的权利和义务;(6)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7)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该部分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列报。
  1.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2.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2)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4.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5.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6.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7.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8.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三)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该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企业应当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包括:
  1.重要会计政策。例如分类方法、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条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等等。
  2.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如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且该套期关系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应当对这些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策略做出详细披露。
  3.衍生工具。企业应当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类和套期工具类后披露相关内容,包括衍生工具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衍生工具的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衍生工具的期末公允价值。
  4.各类套期内容,包括套期关系、套期工具、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5.信用风险。指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和其他信用风险敞口进行披露。
  6.利率风险。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披露有关利率风险敞口的信息,包括合同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以及实际利率。
  7.公允价值。企业应当披露与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有关的信息。
  8.其他披露。如对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的披露、对企业本期将原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披露重分类的金额及其原因。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本准则属于新制定准则,之前没有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的规范,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准则、制度当中。新准则与原制度比较,其差异主要有:
  (一)分类标准差异
  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等有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分类上与新准则有明显的差异,如涉及对投资的分类主要是依据投资的性质和目的,原制度主要分为4类:自营证券、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将其作为表外业务披露,而且相关规定很少。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范为例,旧的规范规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期末浮动盈亏不能在表内列报,而只能在表外披露;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旧的规范也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了。关于股票期权,实际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但还没有相应规范的会计处理,甚至披露的要求也没有。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对股票期权,新准则规定如果该期权或类似工具的持有方有权以固定价格购买企业固定数量的股份,应当将该期权或类似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的,有些表述虽不一样,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即:(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也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分类,即:(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提法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一样,但内容相同,这样表述更为通俗和直观等。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本准则只涉及财务报告的列报和披露,对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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