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2
一、新准则的制定背景
从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开始,我国的会计标准始终处于不断改进和完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和修订。在每次进行重大的新旧制度转换时,为了做好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一般采用出台衔接办法的形式确保企业平稳过渡。比如,为执行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另外,对于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准则里面设置衔接专门条款规范衔接工作。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以上类似文件和条款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衔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近来各国司法机构相继同意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未来几年里将有90多个国家会强制性的要求或同意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世界范围内成千上万的公司将不得不在财务报告制度上做出转变,即放弃各国现有的具体操作,改为使用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为了帮助公司实现这次转变,让公司报告的使用者能够了解新一套会计准则的应用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6月19日,特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对一个实体应该如何从另一种会计基础实现向IFRSS转变作了解释。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组成),我国企业将陆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和列报共三章、二十一条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该部分共三条,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范围等。
1.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3.范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二)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该部分共十六条,包括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资产负债表、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1.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资产负债表: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即为了为日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计量创造一个出发点,各初次采纳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在向企业会计准则过渡的当天准备好一份期初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这也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第一次提供的可比较信息。例如,某公司从2007年起执行新准则,那么它就需要重编2007年1月1日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
2.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下列事项要求追溯调整,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留存收益,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②除上述①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固定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5)年金基金: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6)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ll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7)或有事项: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8)所得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9)企业合并: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②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③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10)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②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11)金融负债: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2)衍生金融工具: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13)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14)非衍生金融工具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15)套期保值: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处理。
(16)再保险分出业务:在首次执行日,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三)第三章“列报”
该部分共二条,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和比较会计报表编制。
1.财务报表编制要求: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1)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2)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3)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2.比较会计报表编制: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1)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2)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下列示。(3)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4)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比较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新准则与原制度差异比较
过去为了做好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一般采用出台衔接办法的形式或在具体会计准则里面设置“衔接办法”专门条款规范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在本次新旧准则过渡中,没有采用以前的习惯做法——制定“衔接办法”,而是采用了国际上的习惯称谓,叫做“首次执行……”,这种做法,与国际趋同,易于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可。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就是本次新旧准则的“衔接办法”。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从总体上看,新准则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比,由于后者在全世界范围内规范会计标准的转换衔接问题,在内容、处理方法和披露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明确指出,首次采纳者指第一次明确且无保留的表示其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如果企业在前一年度为内部管理需要已经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了财务报告,而且没有把这些财务报告提供给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那么该企业仍是首次采纳者。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前一年度有部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给了外部使用者,则该企业被视作已经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再适用IFRSl。如果企业去年宣布遵守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在其以前编制的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中将部分数字调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数字,那它仍然可以作为首次采纳者。我国会计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二)主要调整事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对于从以前采纳的公认会计原则转变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作的调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部分资产、负债将不再确认。企业应把以前依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中不再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剔除。(2)确认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相对应的,企业应当确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要求确认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即使部分资产和负债在以前依照公认会计原则从未确认过。(3)重新分类。按照以前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新分类。(4)计量。基本计量原则是对所有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时要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转换日,从以前的公认会计原则转换到首次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做的调整应直接确认为留存收益或股东权益的其他项目。
我国会计准则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详细没有论述调整方法。
(三)基本计量原则的例外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按照企业是否有权力自主选择,将这些例外规定分为两类:(1)可选择的例外,每一项例外都不是强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2)强制性的例外,还有三项重大的例外是强制的,企业不能选择。
我国会计准则对基本计量原则没有可选择的例外。
(四)变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持续披露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五)首次采纳目的确定
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六)比较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列报和披露规定不予豁免,主体的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应包括至少一年的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的比较信息,但不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规定,比较信息的主体在其过渡的第一年中应按照上述准则应用原公认会计原则,披露据以编制这些信息的基础,同时披露该事实,并且披露可能使得信息遵循上述准则的主要调整的性质。一些主体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提供比较信息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以前的期间,列报选定数据的历史摘要信息,且不要求这些摘要信息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只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了简单规定,即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五、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在首次执行日,哪些事项应追溯调整,哪些事项不应追溯调整,特别是当追溯调整法要求管理层在已知特定交易结果后对过去的情形进行判断时,禁止追溯调整。这就避免了实行新会计准则操纵利润的可能。
2.执行新准则按要求进行追溯调整,是非常细致而艰苦的工作;追溯调整后,调整了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夯实了资产、确认了负债,对未来企业经营必然产生重大的有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