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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2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关联方准则),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企业之间各种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促进相关信息充分披露,财政部对原关联方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总则
  该部分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信息的基本要求,指出: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仍应当披露。
  (二)关联方
  该部分明确了关联方的相关概念以及企业关联方的存在形式。
  1.相关定义:
  (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企业的关联方有以下形式:(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上述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新关联方准则中特别说明,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3)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三)关联方交易
  该部分明确了关联方交易的概念以及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披露
  该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内容和要求,具体如下:
  1.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新关联方准则中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披露上述三项信息。
  新关联方准则中着重强调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一)新关联方准则采用了其他准则基本一致的体系结构,其内容由总则、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而原关联方准则由引言、定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披露和附则共六部分内容组成。
  (二)原关联方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要求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而新关联方准则中对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的相关信息披露,未作出明确要求。
  (三)对部分定义作出调整
  原关联方准则中明确:“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新关联方准则中则作出如下表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可以认为,新准则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既含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也含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原关联方准则中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新关联方准则在原准则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这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也不能保证长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重要财务政策或经营政策存在意见分歧,就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原关联方准则中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新关联方准则在定义中则将原准则定义中的“但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改为“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使相关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新关联方准则中取消了原准则中“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定义表述。
  (四)扩展了关联方的范围
  新关联方准则将构成企业关联方的范围扩展到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例如,A企业为子公司,甲企业为母公司,则甲企业董事长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均为A企业的关联方。
  新关联方准则将构成企业关联方的范围也扩展到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例如,甲企业董事长李某的子女拥有乙企业20%的股权,则甲企业与乙企业为关联方,双方的关系及交易应当披露。
  新关联方准则明确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应视为关联方。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甲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的甲企业建立业务关联,则A、B企业相互不应视为关联方。原准则未对此内容作出规定。
  (五)涉及关联方交易类型的修订
  原关联方准则列示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中含担保和抵押;新关联方准则在列示的关联方交易类型删去了“抵押”,只保留了“担保”。
  原关联方准则列示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中包括:提供资金,并说明提供的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新关联方准则中说明提供资金指贷款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不仅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投资,也包括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原关联方准则列示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中包括:管理方面的合同。新关联方准则中删去这一内容,取而代之的关联方交易类型是: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六)披露内容和要求的变化
  1.增加的内容和要求:
  (1)新关联方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例如:
    100%  75%
  A企业→B企业→C企业
  若A企业、B企业和C企业均应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则c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时,不仅应披露母公司B企业的关联方信息,还应披露最终控制方A企业的信息。
  (2)新关联方准则补充了要求企业必须披露“未结算项目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信息的条款。”
  (3)新关联方准则中增加了第十二条,即:“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此条款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例如,甲企业与其子公司乙企业发生商品交易,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笔商品交易价格是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制定的,且企业对非关联方同期销售同类商品的比例占全部销售量的40%以上,企业可披露其交易为公平交易。
  2.减少的内容和要求:
  (1)新关联方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删去了要求披露“企业主营业务”的内容。
  (2)新关联方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而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但未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比例和未结算项目的比例。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关联方的界定范围方面
  1.我国新关联方准则中明确说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IAS24中则取消了此项豁免规定。两者间存在实质性差异。
  2.我国新关联方准则中仍将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而IAS24中未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企业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方面
  在IAS24列示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中包含了针对主体或其关联方主体的雇员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而我国新关联方准则中却未将此项内容列人。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方面
  在我国新关联方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AS24中没有此类要求。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关联方准则与其他会计准则一起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后,将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披露产生影响,它有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限制个别企业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使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的披露建立在更加客观、具体和充分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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