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下称新准则),是在2002年原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进行修订后发布的。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中期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1.个别报表要求。
(1)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2)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
(3)中期利润表中要单独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合并报表的要求。
上年度编制和报告了合并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编制和报告了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和报告同类报表,除非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
3.比较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提供的比较财务报表是: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2)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例1】2006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的内容如下:
报表类别 |
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时间
(或者期间) |
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间
(或者期间) |
资产负债表 |
2006年9月30日 |
2005年12月31日 |
利润表(本中期) |
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 |
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现金流量表 |
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4.报表附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对于理解本中期信息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信息包括: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三)确认和计量
1.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1)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本年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变更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只作披露。
2.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和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处理。
(1)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2)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3.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追溯。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
【例2】某企业在第3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在其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需要追溯调整的报表项目和附注内容有:
(1)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
(2)上年度第3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
(4)本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1、2季度净利润影响数。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原准则在定义了“中期”和“中期报告”以后阐述了“重要性”原则。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原则,只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对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必须列报完整的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表明企业可以列报完整的或简明的财务报表。
2.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提供反映权益变动的报表,我国准则不要求中期必须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含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所以执行新中期报告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