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沿革
现金流量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现金流转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现金充裕,就可以及时购入必要的材料物资和固定资产、及时支付工资、偿还债务、支付股利和利息;反之,轻则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现金管理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企业通过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有助于分析企业收益质量及影响现金净流量的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于1998年3月20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18日进行了修订。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会计实务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对原现金流量表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下称新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由总则、基本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披露共六章、十九条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等。
(1)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编制基础:本准则采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并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3)适用范围:将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排除在外。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第二章“基本要求”部分共四条,包括现金流量的分类、现金流量的列报方法、特殊项目的列报、外币现金流量计算和列报。
(1)现金流量的分类: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
(2)现金流量的列报方法:各项目现金流量是以总额反映为好,还是以净额反映为好,本准则规定,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以及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3)特殊项目的列报:本准则没有将特殊项目单列为现金流量的一个大类,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并列,而是采用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本准则规定,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4)外币现金流量计算和列报:关于外币现金流量的折算,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本准则的规定与目前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本准则规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3.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共四条,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列报方法、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的获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金融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确定。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列报方法:本准则规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2)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的获取: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记录、根据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以及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取得。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本准则规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②收到的税费返还;③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④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⑥支付的各项税费;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金融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确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4.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共二条,包括投资活动的定义、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
(1)投资活动的定义: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由于已经将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视同现金,所以将之排除在外。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②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③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④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收到的现金净额;⑤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⑦投资支付的现金;⑧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包括筹资活动的定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
(1)筹资活动的定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需要列示的项目: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②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③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④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⑤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第六章“披露”部分,包括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当期购买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信息、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
(1)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际上采用间接法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就是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净利润调整为现金净流入,并剔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具体来说,需要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财务费用;投资损益;递延税款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存货;经营陛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
(2)当期购买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购买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购买取得或处置价格;购买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取得或处置或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取得收到的现金;购买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3)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现金流量表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定义:
取消了“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新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人和流出的报表。
2.适用范围: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即,本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原准则没有单独列示这个项目。
4.简化了金融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列报: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原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对金融(包括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5.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
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采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将公允价值产生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调整项目单独列示。原准则没有列示这个项目。另外,新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递延税款”项目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6.在第六章披露部分增加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包括:(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披露规定。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从总体上看,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细微差别:
(一)关于编制基础
本准则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国际会计准则将现金定义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8条“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即:规定对于一经要求即应偿还、构成主体现金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银行透支应包含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范围内,而我国准则中定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包含银行透支。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7条“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之内,除非其实质上属于现金等价物”。即:在靠近到期日购买的并且规定了赎回日期的优先股即属现金等价物,而我国准则中没有这方面规定。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18条规定:“企业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1)直接法,即揭示现金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2)间接法,即在净损益的基础上,调整非现金性交易的影响,调整过去或未来经营业务现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源于投资与融资的现金流量有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即:鼓励主体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也可以采用间接法;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按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三)股利和利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1条规定:“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股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国际会计准则中第33条规定:“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中第34条规定:“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可见,对收到和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可以归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但应保持一贯性;我国会计准则第9条和第12条规定,对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列为筹资活动,对收到的股利和利息列为投资活动。
(四)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5条规定:“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我国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支付的各项税费”,将与所得税有关的现金流量归为经营活动。
(五)套期保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16条规定“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流量。”如果签订的合同是对可辨认头寸的套期,由此而形成的现金流量应按照被套期头寸的分类方法加以归类;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此问题。
四、现金流量的方向构成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准则不涉及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财务状况不会有影响。下面从现金流动的方向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角度进行分析,列表如下:
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 |
筹资活动
现金流量 |
投资活动
现金流量 |
分析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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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靠借债维持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财务状况可能恶化,应重点分析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来源于投资回收还是投资收益,如果为前者,则企业将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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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已经十分危险,偿还债务依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如果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来自投资收回,则已面临破产,要高度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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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靠借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如果处于投入时期并且行业前景可观,一旦渡过难关,还可能发展,否则非常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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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高速扩张的企业,由于对市场预测的失误等原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于流入,投资效率低下,使投入的大量扩张资金难以收回,财务状况非常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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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企业经营和投资收益良好,但其仍继续筹资,这时需要了解是否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否则会造成资金的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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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已进入偿还期,但有足够强的偿债能力,经营和投资活动良性循环,财务状况稳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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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企业扩张时期,在经营状况良好的前提下,通过筹资进行投资,但应分析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报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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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偿还前欠债务的同时继续投资,但应关注经营状况的变化,防止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