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6-02
事项 报表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
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注1) |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注2) |
注1: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大于购买日或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下以“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项目列示;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小于购买日或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注2: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以“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项目列示;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三)合并程序上的差异
新旧准则均规定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若尚未统一,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要求子公司按此规定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按照旧准则母公司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新准则对此例外予以取消。
(四)合并报表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差异
1.合并资产负债表。
(1)新准则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旧准则规定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2)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而旧准则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3)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而旧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4)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而旧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5)新旧准则对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要求基本一致,差异仅是新准则要求需要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中去。
2.合并利润表。
(1)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且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也应当抵销。而旧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2)新准则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对此新准则是这样规定的:
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而旧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4)新准则规定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交易发生日期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而旧准则规定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合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或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3.合并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第一次提出了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1)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②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③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⑤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⑥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2)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准则下要求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其具体要求如下: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此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对方当期净利润相互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4)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5.附注。
新旧准则在这个方面的要求上基本一致,新准则提出了几方面的新要求:
(1)子公司表决权比例的披露;
(2)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受严格限制情况的披露;
(3)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中外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日一般都规定以母公司报表的报告日为基准,并要求子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日应与母公司保持一致。但国际会计准则中存在例外情况,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在三个月以内时,也可以三个月以内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报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作必要的调整。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中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准,势必将对合并报表产生较大影响。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新准则规定应当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较大的影响。
2.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带来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往交易频繁,特别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往来业务很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报表的往来抵销上,会大幅度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另外,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利用该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再加上特殊行业等,只要在控制范围内也应并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鉴于目前不少集团公司内部涉及多行业的情况,合并报表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