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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06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录入时间:2006-03-07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总体上看,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二是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三是改进了减免税方式。
  与原先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主要区别是:在不能享受优惠的服务型企业的类别方面,新政策删除了“网吧”,但增加了“房屋中介”和“典当”。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实体的范围与原政策相比有所扩大,原先不能享受优惠的网吧、从事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者除外)以及其他属于服务业、商贸业以外行业的实体在新政策下也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不再对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适用统一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从定率减征变为定额扣减,同时不再以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享受优惠的人员的表述从“下岗失业人员”变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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