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个人所得税难点解析--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十七、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一)例:某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陈某2001年6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
财产租赁收入2000元,偶然所得15000元。该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
烈属取得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假设不考虑财产租赁收入应纳税费。
(二)要求:计算陈某本月份应纳税额。
(三)解答:国税函[1999]329号通知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
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陈某工资收入可享受减半
优惠,财产租赁所得及偶然所得应按规定征税。
应纳税额=(1200-800)×5%×50%+(2000-800)×
20%+15000×20%=10+240+3000=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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