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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4信息】 二十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业务 的所得税处理   (一)例:A公司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 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 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 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 元;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300000元。   2000年、2001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200000元,除所给 资料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5%。   (二)要求:对A公司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A公司2000年、 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国税发 (2000)118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 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 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 计算补缴税款。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1-15%)× (33%-15%)    =66000+2117.65        =68117.6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 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 15%)    =195294.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294.11×33%-30000÷(1-15%) ×15%    =64447.06-5294.12    =59152.94(元)   解题指导:企业进行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 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 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上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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