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172号颁布时间:2008-08-2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现对我省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印制企业管理
(一)普通发票印制生产
1.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依据省局及各设区市局下达的《江西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印刷通知联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委托的印制任务转于其他企业印制。
2.开机印刷前,发票印制企业要对发票的版面格式、文字、字体、联次、颜色及印制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印。开印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印制的发票版面清晰、墨色鲜艳、上下联套印格式一致。号码打印必须数字清晰、准确、无错漏号、重号现象。
3.发票装订前配页必须上下联号码一致,对印刷、打号不合格的发票不得装订。发票包装应平整,外包装要有封签,封签要注明发票名称、代码、起止号码、数量等。
4.发票印制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各环节在交接工作时手续要齐全,双方应签字;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或投放使用,所有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二)普通发票的保管送货
1.发票印制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印制单位报告成品发票印领存情况。
2.发票印制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3.成品发票采用送货上门和上门提货两种方式。发票印制完成后,印制企业在3日内告知设区市局,设区市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发票领回。如因故没有领回发票的,也可委托印制发票企业送货上门,费用通过发票工本费结算。
不论使用那种方式,成品发票在交接时,发票印制企业都应索取《申请表》提货联,并由发票接收人员在备注栏签字确认,《申请表》提货联要归档备查。
4.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工作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国税机关采用派员上门提货方式,应为提货人员开具介绍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核对提货人身份后方能发货,提货人介绍信与《申请表》提货联等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5.发票印制企业要提高发票包装的质量。每个企业包装箱式样要统一,包装箱要防潮并便于搬运、仓储。包装箱外要张贴标签,标示箱内发票种类、代码、起止号码、份数、每本(卷)份数、本(卷)数及规格等。
(三)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1.发票印制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并由监管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2.由于发票换版等原因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局或所在设区市局监督销毁。
(四)防伪用品管理
1.防伪用品(包括防伪专用纸)购进
发票印制企业需购买发票防伪用品,可以通过省局出具的订货通知单,直接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也可以通过各设区市局开具的订货通知单,向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调剂购买。各印制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通过省局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各印制企业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防伪品需求量,省局根据上报需求情况出具订货通知单,统一订货。
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向其他企业调剂发票防伪用品,可在原购买价格(包括运费)基础上适量加价(不超过10%)作为仓储、保管、损耗等管理费用。
2.防伪用品保管及使用
防伪用品购进后应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防伪用品进出库必须有经办双方两人签字,出库必须根据印刷工单的规格、用量清点发出。发票印制完成后多余防伪用品可以继续使用的要退回仓库,不能继续使用要统一整理、收集,并由监管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监督集中销毁。防伪用品一旦发生被盗、丢失,印制企业应在当天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印制企业防伪用品的使用保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完善相关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防伪用品被盗、丢失。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