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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123号颁布时间:2006-08-0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定,我省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管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108号)就明确指出:“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行为。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多年以来,绝大部分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但仍有个别单位未执行到位。本通知下达后,如再有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对其单位领导和行业监管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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