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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245号颁布时间:2006-07-10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4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633号),现批复如下:
  福建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集成电路、IC卡等电子信息产品,其主导产品集成电路(IC)卡专用芯片及嵌入式集成电路新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集成电路(IC)卡专用芯片”(序号:01020101)范围。2006年,该企业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福建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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