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威政发5号颁布时间:1999-01-14
1999年1月14日 威政发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威办事机构
的窗口作 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
内设立的联 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内招商局负责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审查报批、管理和服
务工作。
第四条 市国内招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
困难,保护其 合法权益,为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所在地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所在地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举办联谊会活动,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五条 外地在威设立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地(市)级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中央、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海设立办事
机构,由 市国内招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区)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地(市)级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设立
办事机构,凡 冠“威海”名称的由市国内招商局审批,其他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
的机构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内容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
别、人员编制 等;
(二)在威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书;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医药、卫生等特种行业来威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我
市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市国内招商局统
一印制的《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办公。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设
立银行帐户 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八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并可
按我市有关 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机关车辆
管理部门出具 的委托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当地
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符合市委、市政府威发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经办事机 构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准其工作人员迁入2至3户非农业户口;
其工作人员和家属、子 女属于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山东省地方城填户口的,可按省、
市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申请落户 人员在我市应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夫妻双方或女方长期在威工
作户口未迁入 的,其子女可以在威借托、借读,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予办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
办理年审手 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时,应在10日内 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原批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内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