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威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

威政发6号颁布时间:1999-01-21

     1999年1月21日 威政发6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土 地使用制度改革,拓宽土 地有偿使用方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可依照本办法实行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以 土地所有者 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 权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租赁 的组织实施 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工业、商业、旅 游、娱乐、办公等不以转让为目的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屋拆迁改造涉及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土地所在 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年限,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新增建设用地和房 屋拆迁改造、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不得超过国家规 定的相应用途 最高出让年限; (二)有营业期限的企业,不超过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资料 向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承租土地使用权书面申 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与用 地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签订土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报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 个人持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 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承租 新增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二)承租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审批机 关批准改制的文件、原《国有土地 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经 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及相应用途的基 准地价测算,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金标准根据基准地价调整可相应 调整。调整方案由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标准征收,解 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租金收缴制度, 确保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期足额解缴同级财政,防止国 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第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租赁合同确定的用途 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的,应向 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 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相应 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经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限内可以 转让。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租合同。   第十五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转让双方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 证》等文件资 料向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 使用证》。   第十六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转移,新的 受让者应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 使用权租金。   第十七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年限减 去原土地使用 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时,由当事人双方持转租合同、《国有土地使用 证》、土地使 用权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到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租登记,由 承租者领取《土地他项 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转租后,转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   第十九条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可以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抵押 时,抵押人应将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权实现时,按本办 法规定办理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应在届满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租赁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租赁使用土地的,应 当至迟于届 满前半年向土地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依照本 办法规定重新取得土 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不要求续期使用或者要求续 期使用未获批 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按国家 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 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 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土地 使用权租金 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 期3个月仍不缴纳的 ,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经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