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威政发2号颁布时间:1999-01-30
1999年1月30日 威政发2号
为调动外(工)贸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推动全市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外贸发展提出
如下意见:
一、从1998年起到2000年,市级外贸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政府集中使用,
主要用于扶 持外(工)贸企业出口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加强对外(工)贸企业信贷资金扶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
外经济贸易 发展的意见》(银发332号)和中国银行、外经贸部《在新形势下加强银贸
合作的十条意见》( 中银信管333号)精神,继续发挥市中行信贷支持外(工)贸企业发
展主渠道作用,加大扶持力度 ,在市中行新增贷款总量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推荐
到省中行给予专项贷款或直接贷款;各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开户外(工)贸企业出口创汇
的支持,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争取各 类委托代理业务,促进机电产品和成套
设备出口。各银行对按时还本付息的外(工)贸企业和效 益好的外(工)贸企业贷款,根
据出口优先原则和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资信好的外 (工)贸企业核定一定
的授信额度,及时满足贷款需要,对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允许办理贷款展 期手续;对
有前途、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银行在资金上给予优先安排;对暂时
亏损,但有订单、有还款保证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封闭式运作。
三、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国家对纺织、水泥、钢材、煤炭、船舶和
部分机电、 轻工、纺织机械等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对单证齐全、符合退税条
件的企业,保证及时足 额退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
类管理的通知》规定,对B类企业 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出口企
业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 退税;出口企业经营的来料加工业务,可按
有关规定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 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
税。
四、进一步简化出口通关手续,缩短出口通关时间。一般办理进出口的审单和进
出口货物查验 、验放手续,争取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手续,在3—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高检验检疫办事效率,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检验检疫
部门要在出 口企业中积极推行认可实验室和认可检验员制度,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凭
其检验结果认可放行 ;帮助各类出口企业建立ISSO9000质量体系和国内外注册认证工
作,为出口免验和开拓新的国 际市场创造条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国内外注册
认证,免收信息咨询费和急事急办费;收 费标准有幅度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计
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八折收取;价值鉴定最低 费额由每批500元降至100元;麻袋包
装性能鉴定费由每件0.02元降至0.01元;进口化肥检验 费由货值的2.5‰降至2‰;
对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仪器设备和价值2000美 元以下的进口零部
件、原辅材料(含后来在安装调试和生产过程中损坏需要补充进口的),可凭 企业提供
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免予价值鉴定。
六、对经确认,年进出口总额进入全国500强,出口总额山东省100强,出口总额威
海市10强且出口比上年增长有盈利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
另行制定。
七、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壮大出口队伍。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流通、
科技开发企 业开展外贸业务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
业可以成立全资进出 口公司,进一步推动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
八、加强领导,积极为外(工)贸企业出口创汇排忧解难。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主持,
外经贸、财政、口岸、海关、商检、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市
外贸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处理外贸出口工作中遇到的重
大问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