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威政发18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威政发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 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
功能,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
凡未达到《威 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
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 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配套建设中的 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综合
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 、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
广播电视等部门 、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第四条 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
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清洁站、
垃圾房(箱)、公厕 ,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环
翠区财政负担。 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路灯、清洁 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需要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由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的比例分担。 住宅小区
内的单位、居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搞好应当承担的整治建设任务。 现有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达标的,
分别 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第五条 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 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
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所负担的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
缴纳现金有困 难的,可以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
第七条 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应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综合开发费。开
发建设单位在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综合开发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
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 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
房的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内的临时建筑,凡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由临时建
筑的建设单 位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补交90元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配套建设。
第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同级财政设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住宅
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综
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收取、管理、使用 的监督。
第十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条例》的规定 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规
划、环保、房 管、煤气、供热、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在
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 标准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
正常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 整改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文体场馆等经营性设施,按照“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 进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涉及住宅小区内未征用的土地,由规划确定的
建设单位负责 征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为综合整治 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从1999年起3年内完成。 住宅小区
整治配套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按期
考核,实行奖惩。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管委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表彰奖 励;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按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交、欠交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或综
合开发费的开 发、建设单位,计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