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威政发17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威政发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政府
机关依 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山东 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具有普遍行政管理效力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等文
件的总称。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
人事任免决定、对 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
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部门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
的报送 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
布前报送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报送审查的规范性
文件草案一式2份,应附 送有关依据文件、参考材料。
第五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
在发布后10 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
部门在发布后10日内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其中正式文
本、起草说明 各5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三)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与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
规定是 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部
门应当予以协 助: (一)要求报送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
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论
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需要组织论证或者听证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召集、主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部门和相关部门参加;举行论证会或者听证
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当事人 参加。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应当制
作笔录。
第十条 经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
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市人 民政
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在15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
其 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与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
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定有 矛盾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当的,由市人民政
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 在15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以
及 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其规定内容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部门提出意见或者
直接向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部门应当于
每年1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备案或提交审查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通知备案机关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两个开发区 和市人民政府部门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
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
地方性行政 规章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