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威海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威政发19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威政发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 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 单位或个人在建筑、铺设、拆迁、修缮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 弃料、淤泥及其 它废弃物。 工业垃圾和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产生单位专门 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 游度假区、刘 公岛办事处、孙家疃镇)范围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其所属的 城建监察机构负责。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城市垃 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发包工作,监督承 包合同的履行,协同城建监察机构做好城市垃圾的管 理。 公安、卫生、工商、环保、 交通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 。 街道办事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 好城市 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第二章 垃圾清运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实行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平等竞争、 有偿 服务的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举办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专业化服务企业(以 下称环卫保洁 单位)。 环卫保洁单位的设立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到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第六条 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用于 收集生活垃 圾的垃圾袋,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置。 环卫保洁单位 应当保持生活垃圾设施完好,外观清洁。未经城建监察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 得迁移、拆除、封闭或损坏垃圾设施。   第八条 单位、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建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投放 到指定场所 ,由环卫保洁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宾馆、酒店等各类餐饮服务店、铺 和集贸市场因经营产生的垃圾,委托环卫保洁单位实行有偿 清运。带有液体的垃圾, 产生单位应密封投放,环卫保洁单位应密封清运,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责任单位 负责,也可以 委托环卫保洁单位实行有偿清运;“门前三包”责任区以外的生活垃圾 的清运,统一由环卫保 洁单位负责。 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 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当地环卫保洁单位 无偿清运。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清运,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负责。没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委托环 卫保洁单位 实行有偿清运,运费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运输。 有毒有害废弃物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委托清运城市垃圾,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副本须报城建监察机 构备案。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和从垃圾站向处置场运输生活垃圾,必须在每日19时后 至次日7时前 进行,并严格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不准带泥行驶。车辆运输的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 垃圾处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置,严禁在垃圾处 理场以的地点倾倒。   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交纳建筑垃圾处理 费。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7日前到城建监察机构申报建筑垃 圾处置计划;城 建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收取建筑垃 圾处理费;建设单位或个 人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其它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不准开工 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省规定标准收取。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产生的建筑 垃圾,减半收取处理费。 居民装修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免收处理费。户主应当按规 定运往市区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 场处置。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威海市预算外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工 地生活垃圾清 除干净。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建监察机构应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专项验 收。对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因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和个人应向 城建监察机构 提出申请,由城建监察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城市垃圾处理场 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倾倒。对倾倒的垃圾应及时平整或进行相关处理,保 持环境 整洁。   第二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场的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 第四 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城 建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城市垃圾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场所倾倒垃圾的; (三)将有毒有害废 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四)擅自迁移、拆除、封闭或损坏垃圾设施的; (五)工程竣工 后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清除干净的; (六)运输途中造成垃圾泄漏、遗撒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监察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