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威政发25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威政发25号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 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
分配的转变,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
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并且符
合本单位分房条件的在职职工和 现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房改售
房政策购房的 ,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
但所购住房面积低于房 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所差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住
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 策购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者已享受
过其他住房安置及住房补偿的,不给予住 房资金补偿。
第四条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方法: 每个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199
8年工资总额×30%×工龄× 公式中的“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工
龄”按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截止1998年12
月31日,已离退休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截止离 退休之日;“面积控制标准”按1998年
12月31日职工的职级和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各职级面积 控制标准计算;“房改购房面
积”按房改售房的自用部位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住房资金补偿情况表,由所
在单位负责 计算。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情况表报同级住房资
金管理机构和房委会办公室 备案。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
按本单位原 建房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 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实施住房资金补偿有困难的企事
业单位,可降 低控制面积标准,在原来房改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5平方米。
第八条 单位应一次性将住房资金补偿发给职工,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采取一
次性算账分 年度补偿的办法,但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各县级市城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国
家、省单批房 改方案的单位按单批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