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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公有股股利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24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威政发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股股利的收缴管理,维护公有资 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股份制企业( 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公有股股利的收缴 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利, 是指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及提取的公 积金、公益 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均称公有 资产管理部门 )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负责所属股份制企业公有股股利的收缴。 也可以委托经政府或公 资委授权经营公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行业总公司和资产经营 公司(以下统称资本运营机构)负 责收缴。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公有股股利包括: (一)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的国有、 集体股股利; (二)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国有、集体股股利; (三)资本运营机构直接参股、控股子公司(企业)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股利。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公有股股利按下列分工收缴: (一)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 有的公有股股利,由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收缴; (二)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本运 营机构持有的公有股股利,由资本运营机构收缴; (三)资本运营机构直接投资持有股 份的股利,由资本运营机构收缴。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公有股的持股单位不得 放弃公有股 的收益权。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应在公布的分红期限内将公有股股利及时足额上缴,有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 上缴的,应向收缴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收 取应缴款额0.2 %的滞纳金。 资本运营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规定收缴的公有股 股利,应在股份制企业上交后10日内全 额解缴公有资产管理部门。资本运营机构需要 增加资本的,由公资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追加。   第九条 公有股股利收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 挪用和截留。   第十条 公有股股利收入必须用于公有资产的再投入,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和 平衡财政预算 ,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产业公有股扩股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 高附加值产品企业(或 改制企业)公有股的设置。资本投入时,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投资规定,投资方 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资本运营机 构按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收缴的公有股股利收入,由资本运营机构按政府的宏观 规划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本运营机构的经费于每年年初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后执行。纯粹 型资本运营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研究确定;混合 型资本运营机构的经费 由自身经营收入负担。   第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和资本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 分公有股股利 收入的,由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 产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欠缴的公有股股利按本办法 规定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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