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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威政发64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威政发64号   为了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管理刘公岛风 景名胜区(以下 简称景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 调、统一开发、统一管 理。    二、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市计划、 规划、土地 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景区的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及从景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 学校校舍改造 资金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全部返还给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 政府的投资,用于景区基 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施维护。    四、景区供电、通讯、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益设施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市电 业、电信、建 设、环保等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大对景区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 境,以满足景区开发建设 和旅游事业发展需要。    五、景区市政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政府划拨。    六、景区土地出让或出租价格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具体价格视开发项 目所处地段的 位置经评估后确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来景区投资,投资额在 3000万元(含3000万元) 至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出租价格按评估价的30%给予优惠;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至1亿元的按评估价的40%给予优惠;投资额在1亿元( 含1亿元)以上的按评估价的50%给予优惠 。    七、景区内新上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 经税务部门批 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景区内新上项目(不含外资项目),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    八、景区范围内收缴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由财政全额拨给景区管理机构,用于景区开发建 设。    九、景区内新建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进入景区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弥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一、在景区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外 地投资者及其 主要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景区管理机构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按规定迁入 非农业户口或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增容配套费。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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