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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为了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作,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 和个人(以下简称国内客商)来威海市投资 兴办企业给予的有关政策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可实 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待遇。   二、来我市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 前2年由财政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一)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 设施的项目;   (三)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 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四)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 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五)投资兴办的外向型企业,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外地来威投资合作中发生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 上缴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财政返还50%。   四、投资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资源,用 于粮、油 、菜生产的,其上缴的农业税3年内由财政返还,免交定购任务和各种提留; 用于农业特产品生 产的,其自有收入起3年内上缴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全部返还。   五、投资发展外向型生产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 有关部门负责为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内资进行嫁接改造,该企业以租赁土地方式投入,在租赁合 同期限内,经批准3—5年内可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投资者本人(包括项目法定代表、领办人、主要管理人 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属于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 户口及粮油关系,属 于非农业人口的可批准迁入非农业户口及粮油关系。    (一)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二)连续3年累计纳税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    (三)接收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15人以上就业,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    (四)兴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八、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迁入我市或建立分 支机构,其所需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在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属农业户口的,给予 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及粮油关系,属非农业人口的可批准 迁入非农业户口及粮油关系。   九、国内客商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过程中,可先行调换 威海牌照。   十、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投资与合作的项目,享 受该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惠待遇。   十一、对国内客商来威实行“市民待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 我市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或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 代管的,在职称评 审、工资晋升、出国审批、工作调动等方面同等对待;企业的职工 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子 女需在我市上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 安排在附近学校就读。   十二、市国内招商局作为本市国内招商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为国内客商来威设立企业提供协调服务。   十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内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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