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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威政发61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威政发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行 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款分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地 方政府收费的 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威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时 ,实行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制度。 “票款分离” 制度采取“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部门开票”是指 执收 部门在收费时,只向缴费人开具专用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银行收款”是指 有关 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 收据;“财政统管”是指有关银行代收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 负责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称 收费)收取行 为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票款分离”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监察、审计、 物价等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由财政部门按 照预算内外统 筹安排的原则,实行第二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保证收费单位的正常经 费支出。   第六条 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 费项目、提 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随意减免。   第二章 实行“票款分离”范围及收费项目编码   第七条 现有和各项收费,除本条第二款定情形外,均应实行“票款分离”管理。 实行“票款 分离”的收费单位及项目,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后另行 公布。 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金额小和银行代收网点无法覆盖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 准,可暂不实行 “票款分离”。   第八条 对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实行编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 政部门确定 的编码规则对本级收费项目进行编码,逐级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因政策调 整收费项目发生增减 变化,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编码,并逐级报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代收银行及网点确定   第九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一律委托银行承办代收业务。具体代收银行 由财政部门 与有关银行商定。   第十条  代收银行应设立若干代收网点,具体办理代收业务。代收网点由代收银 行提出,同级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定。设立网点应本着方便缴费人的原则综合确 定。代收网点必须具 有结算能力。 代收网点确定后,财政部门应与代收银行签订《 代理收费协议书》。   第十一条  对资金数额大、业务量多、比较集中的收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代收银行可到 收费单位设立代收专柜,办理代收业务。   第十二条  代收网点应在网点门口设立明显的统一标志,网点内设立代收专柜, 以方便缴费人 确认和缴费。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票款分离”,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 款通知书》 (以下称《通知书》)、《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 (以下称《收费票据 》)等专用票据。 《通知书》分为现金、转帐两种,由收费单位 开具,作为缴费人缴款及办理有关手续依据。《 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样式 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开具,作为缴费人办 理有关手续及报销依据,由 省财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票款分离专用票据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 利息、政府调剂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十四条  票款分离专用票据是收费行为的法定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发 放、管理。 收费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 银行应当拒收;代收银 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通知书》由业务部门开 具的,业务部 门应定期将有关收费票据汇总整理后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 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专用票据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加 盖单位财务印 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验讫。《通知书》存根验讫后,由收费单位建档保 管;《收费票据》存根 验讫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建档保管。   第十七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应将原《票据准购证》及未使用的收 费票据交付 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清点核实后集中处理。   第五章 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根据缴费人的缴款方式开具《通知书》,加盖收费单位印鉴 后将全部联 次交付缴费人。缴费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缴款通知书转帐” 三种缴款方式。采 取“现金”缴款的,收费单位开具现金《通知书》;采取“支票” 或“缴款通知书转帐”缴款 的,收费单位开具转帐《通知书》。   第十九条  缴费人持《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采取“缴款通知书转 帐”方式缴 款的,需在转帐《通知书》第三联上加盖缴费单位银行开户预留印鉴;采 取“支票”方式缴款 的,不需收费单位背书,由代收银行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转帐 手续。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接到《通知书》资金收妥到帐后,在现金《通知书》第一联、 第三联,或 转帐《通知书》第一联、第四联上加盖银行受理证明章退还缴费人,同时 开具《收费票据》, 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受理证明章交付缴费人,作为办理有关手续 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凭银行受理后的《通知书》及《收费票据》,办理有关手 续并据此建 立收费辅助帐。   第二十二条  代收银行每日必须将代收资金全额划转本行的财政专户,并负责打 印收费日报 表,附带《收费票据》存根传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记帐。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上下级按比例分成的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专户,财政部 门与收费单位核对后,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限由财政专户直接划转上一级 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银行代收网点应先将代收资 金按级次全 额汇缴到相应的代收银行代收总户,然后由代收银行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 时足额缴入国库,同 时按旬编制入库明细表一式两份,分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科室。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收费单位间应定期核对帐务。对帐中发现 错误需要银行 调帐的,由财政部门向银行发送“对帐调帐通知单”,银行调帐后将调 帐信息传送给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据此进行相应的调帐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收银行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专户银行存款 对帐单,有未 达帐项的,财政部门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六章 帐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应清理取消收入过渡帐户,因工作 需要确须保留 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暂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可继续保留一个收入过渡帐户。 收费单位 应实行业务部门开票、财务部门收款的内部“票款分离”制度,所收资金存 入收入过渡帐户后 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收费单位 的监督检查, 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代收银行的金融监管,督促代收银行严格按 照代收协议规 定,认真做好代收业务。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给 予处罚;对单 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范围的;   (三)列入“票款分离”范围的单位,仍使用非法票据或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私自收 费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非法印制、购置专用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清理、设立帐户的;   (六)暂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收费资金未按规定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不 及时、足额 上交财政专户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驻威单位及省垂直领导单位的收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缴费 人就地缴款 、资金由代收银行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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