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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通知

威政发51号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威政发5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 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全省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9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 高下岗 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现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3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 营确有困难的企业,为提供正常劳动的劳 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作为有支付能力 企业的工资发放标准。确无能力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可从批准之日延期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按调整后最低工资 标准补发欠发 劳动者的工资。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    二、提高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进入再就业服 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即从第一年 至第三年分别按新调整的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5%、80%、75%发放。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 入中心和1999年7月1 日以后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且在保障期内的下岗 职工,均按新 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心为下岗职工 代 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也相应增加。1999年7月1日以后按原标准一次性领取下岗 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费自谋职业的,要按新调整的标准自7月份予以补发。提高标准后 的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费的资金来源,仍按原筹集渠道筹集。    三、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 保险金水平,即按新调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 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1 年以上,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 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同意,也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生 活补助标准, 按新调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最多为12 个月。    四、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现行的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威海市区(含两个开发区 )提高后的标准为220元;各县级 市按照国家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的规定调 整,其申报程序、发放 渠道等不变。    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 院对职工群众生活的关心,也是扩 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 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安排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并对特别困 难企 业进行兜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增 加资 金来源,失业保险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 的精神把这件 事情办好,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城镇居民社 会保障水平的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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