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海上旅游秩序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5-06-10

    1995年6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海上旅游游艇管理,整顿海上旅游秩序,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995年6月15日起,对海上旅游游艇进行整 顿和联合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海上旅游游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月25日前到青岛市海上旅 游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参加联合审验。   二、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游艇必须具备满足适航的条件,配备救生、消防器材。 游艇经营者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佩证上岗,定人定船。   三、游艇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站点码头、规定的航线范围内依法经营,随船携带 规定的证、照、簿;必须在舷内外标明船名号,在舷内标明额定乘员数和张贴投诉电 话标志;航行时悬挂国旗。   四、设置游艇站点码头必须经过批准,手续齐备。各站点停靠船只数量由海上旅 游管理办公室核定。码头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齐安全、救生人员。   五、游艇经营者必须服从码头管理人员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售票收费,依次排队 上下客,限时发船。   六、逾期不参加联合审验的,或经审验游艇经营者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游艇安全技 术等状况不合格的,由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收缴《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游艇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有擅自收费、强行拉客、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不按规 定缴纳管理费、不按规定标明船名号等行为的,按照《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第 三二十条规定处理。   《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被收缴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收回《船舶执照》、 《船舶航行签证簿》、《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吊销《公共场所治安 审查合格证》、《营业执照》。   七、本通告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 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