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3号颁布时间:1999-03-16
1999年3月16日 威政发13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鲁政发114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好《办法》 ,搞好我市的社
会保险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国
有企业、集体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
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1999年上半年,要把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作为 扩大覆盖面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纳入统筹,努力实
现省政府"全覆盖"的要求;全年养老保险 费收缴率要达到95%以上。 企业转制为股份
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联营企业等形式后,要重新登记 ,继续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不得以改制为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
二、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实行社会保
险登记制度和 缴费申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并按月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单位,要严
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给予处罚。
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自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上年度工
资总额的18%缴 纳,三年内过渡到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缴纳,以后每2年提高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四、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999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后 与其他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同步过度。从业人员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计算缴费,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 人缴纳,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按不低于5%的
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雇员个人 缴费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
达到8%。
五、市政府每年初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及各市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
算情况,在综合 考虑职工参保覆盖率、工资增长率,基金收缴率、清还企业欠费率、
追欠挤占挪用基金率和离 退休费用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区下达基金收
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对不按规定上 缴基金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直接
从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
六、要严格执行省级统筹支付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另开口子。我市规定的开放城
市补贴(20元 )和粮油价格补贴(11元),暂从滚存结余基金中支付。凡不符合国家规定
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 ,养老金原则上由企业负担。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审
计、工商、银 行等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新闻单位要配合搞好《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开展好3月份“宣传月”和3月20日“全
省集中宣传日”活动,使社会保 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我市社会
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确保省级 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八、我市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法等,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
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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