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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39号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鲁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体育局制订的《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其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经纪人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 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全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纪 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体育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依法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组织体育经纪人的专业培训;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 第五条 申请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六条 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 体育行政部门核发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一确定的经纪人事务 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从业,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纪 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 第八条 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4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 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2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 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已取得体育专业经纪资格的单位或合伙人,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体育经 纪活动;需要变更登记注册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手续。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实行年检制度。体育经纪人 应按规定的年检时间,到原发证机关或委托授权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 依照《条例》第24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纪人开展体育经纪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委托方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 以下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为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二)为体育竞赛、表演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三)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各类体育专业人才有序流动提供居问、代理等经纪 服务; (四)为体育组织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必须设立经纪帐簿和从业记录。从业记录须保存3年 以上,连续2年无从业记录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佣金比例、数 额协商约定,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体育经纪人取得佣金后,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并依 法缴纳税金和经纪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二)未取得体育经纪资格,无合法证照经纪; (三)在经纪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签订虚假合同等非法手段; (四)同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国(境)外体育经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我省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必须 由具备代理资格的国内专业体育经纪组织代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接 受体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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