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4号、鲁政发108号文件认真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威政发39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威政发39号
对解决户口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以国发24号、鲁政发108
号文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新生婴儿落户问题。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按照随父随母自
愿的原则,由 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计生部门证明,到
父母常驻地派出所申请 办理出生落户手续。对已经办理随母或随父落户的婴儿,要求
改随落户的,可以向常驻地所在 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变动
户口性质的,按照农转非的审批程序办理 。
二、关于夫妻投靠到城市落户的问题。凡夫妻分居三年(从结婚证领取时间计起)
以上的,由所 在城市居住的配偶,凭双方户口证明、《结婚证》、城市住房证明向居
住城市的公安机关户籍 部门申请办理;属于省外户口迁入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老人投靠城市子女的落户问题。凡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其中任何一方 达到此年龄均可)身边无子女的老人,需要到城市市区投靠子女的,由
所在城市居住的子女,凭 本人及父母的户口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子女的《居
民户口簿》、住房证明到子女所 在地城市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属于省外人
口迁入的,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离 、退休人员回原籍投靠配偶或子女的,还应
提供离退休证明。
四、关于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落户问题。这部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
直系亲属,凡要 求迁入户口的,按市委、市政府威发2号文件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
五、这次户口政策调整,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户籍管理制度作出一项重大
改革。各级各 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从有利于经
济建设、有利于城市管 理、有利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
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户口管 理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口管理的新政策、
新规定,使符合政策条件的干部群众根 据自身情况及时办理户口关系。公安机关要
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群众 服务。人事、劳动、粮食、计生、
教育等部门要从本职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把上级的政策贯 彻落实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