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压缩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两项资金占用的意见
鲁经贸运字[1998]152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鲁经贸运字[1998]152号
各市地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压缩全省工业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两项资金占用,确保全省工业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压缩两项资金占用做为今明两年工业经济工作
的重点来抓,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工业两项资金的增长幅度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增
长幅度,两项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不高于上年。并将其作为考核全年工作实绩的
重要指标。
二、除关系国计民生和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产成品库存超过上
年月均销售量3倍以上的产品,要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企
业,在供电、货款等方面给予限供和停供。
三、各市地要按照新的统计范围(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全部
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在今年上半年,组织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仓查
库活动,对1995年底以前库存的积压产品,采取降价促销和调剂手段,在今年
年底以前全部予以处理。
四、为促使企业加快货款回收,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对年末应收帐款比年初
减少的企业,年终可按收回销货款的1-3‰提取推销费,列入销售费用,用于奖
励有关人员。其中,对清理两年以上应收帐款的,提取比例可放宽到5‰。但年末
应收帐款比年初增加的企业,要将增加的应收帐款从收回的销货款中扣除后计提推
销费。该项推销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五、企业1994年底以前发生、收不回来的货款,确为坏帐的,要在今明年
两内,由财税部门核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鉴于目前债务人的情况比
较复杂,坏帐确认比较困难,原则上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破产、欠款期三年以上,
确无还款能力的,经财税部门核准,可列作坏帐。今后,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制
度规定,及时处理当年核准的坏帐损失。
六、有关部门要依据《票据法》的要求,选择几个地区或几个大产品,试行国
内信用证结算方式,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对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业之间的相互拖
欠,由省级商业银行牵头,实行连环清欠。今年,先从中央驻鲁大企业和重点企业
集团入手,取得效果,扩大范围。
七、由于处理潜亏和坏帐损失,使企业减少利润或由盈转亏,影响企业职工效
益工资较大的,在企业有消化能力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
可在工效挂钩清算时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正常的
资金支持。由于处理潜亏和冲销坏帐而减少利润和出现亏损的,在考核各地区、各
部门和企业的实绩时对有指标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