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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体改委等八部门出台鼓励、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试行意见

颁布时间:1999-01-14

  山东省济南市体改委会同国资、工商、劳动、房管、土地、地税、商业银行 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鼓励、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 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试行意见》。   《意见》首先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政策方面 制订了18条措施。具体包括:1.市有关部门要为各类产权交易无偿提供信息 服务。2.企业转让时买方为个体、私营企业时,一次性交齐现款的,可给予八 折优惠。3.在三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不低于价款的30%,其余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4.与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1人可按本市上年社会 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5.被转让的国有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经 批准可解除原有身份和合同,发给一定数量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等有关待 遇。6.离退休职工原企业抚恤对象、工伤和职业病职工安置,按(劳动法)和 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7.受让方如有要求,可以在两年内保留其法 人地位,沿用原企业名称,但必须到工商、房产、国资局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 续。8.接收国有企业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其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可享受股 份制企业的优惠政策。9.接收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企业,并安置企业60%以 上职工的,有关部门认定为劳跟企业性质,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新办劳服企 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政策。10.接收原特固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 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原有扶持政策。11. 经银行评定取得优秀信用等级,或确认为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 企业,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产权交易的,市商业银行积极给予贷款支持。12.降 低收费标准,制止重复收费,降低产权交易成本。13.产权交易活动应在济南 市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各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转让凭证到各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14.产权交易中有关财务问题,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兼并 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15.个体、私有企业如有租赁国有、 集体企业或其部分产权,经转让方主管部门或国资局同意,可按先租后买方式进 行,受让方可先缴产权价格20%的租赁费,租期一般为5-10年。待租赁费 达到产权底价时,按协议规定办理产权易主手续。租用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的, 按土地局、府管局有关规定办理。16.企业的产权交易须经职代会批准并作出 决议。17.交接手续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进行,最迟在两月内办理完毕。18. 产权交易要采用“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简化程序和手续。《 意见》财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1.出让方主体的出资极必须认定。 2.产权转让双方需到济南市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桂牌、提供有关资料。3.交 易双方达成意向,要签订产权交易意向书。4.对转让方资质进行评信作价,国 有企业报国资局审批认定。5.经综合考察确定企业出让底价。6.以底价为基 础,交易双方通过竟价或协议方式达成最终成交价格,双方在产权交易部门主持 下签订协议,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凭证。7.填写《交接清单》,提交财务报告。 8.出让方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接后15日内,持凭证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 记注销或变更手续,落实相应政策。9.受让方应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到各有关 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提交有关文件、资料。10.根据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 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发证。   《意见》强调,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严格,必须切实加 强领导,以保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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