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鲁政发[1996]85号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鲁政发[1996]8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最近,我省被列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是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这是深入贯彻中发[1995]5号文件和
鲁发[1995]19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项重要涉骤,为促进我
省农村改革,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为切实搞好试点
工作。现就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快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大举措
目前,我省农村经济遵循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
变"的要求,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农民迫切需要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专业合作社正是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
势,将分散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发展商
品生产。专业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家庭分散
经营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册农村产业化的结全,是农
村改革中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
的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实现我省由农业大省向
农业强省的历史性跨跃具有重大意义。
农业产业化加合作制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解
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度,来认
识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和农村经济
新的生长点抓紧抓好。要在政府上给予扶持,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
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 发展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合作社作为重要依托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几十年来,我省供销社立足
农村,服务农业,已形成了功能齐全、队伍庞大、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经济服
务网络,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农民奔小康的进程中,供销社具有不可替代的
地位和作用。当前,农村中涉农部门和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正在兴起。这
既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是对供销社的挑战。各级供销社要有使命
感、责任感,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发挥优势,通过大力兴办专业合作社,真正
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真正办成农民的合用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村的
综合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当好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和主要
载体。对其他部门和农民自办的专业社,供销社和龙头企业要通过优质服务,良
好的信誉和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因势利导将其吸纳为社员社,使供销社的主渠道
使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 坚持合作社原则,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专业户组织起来,实行自主
经营、自我服务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每个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坚持自愿、民主、
平等、互利的办社原则。
(一)自愿原则。加入专业社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承认专业
社的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有镇、村办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都可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
也可以实物折价入股。但财产所有权不变,仍归社员个人或集体所有。
(二)民主原则。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农
民代表在理、监事会成员中要占有相当比例。
(三)平等原则。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实行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股金制度。
不论社员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严格实行一户一票权。
(四)互利原则。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风险共担,
利益均沾。在取得利润后,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实行交易量分红。
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
暂参照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执行。
四、 对专业合作社实行政策扶持
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业产业化进程应运而生的农民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应在财政、金融、税收、科技等方面给予扶持。
(一) 省财政今年安排1500万元周转金,用于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
合作社。
(二) 各级供销社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社按照鲁供字[1996]31号文
撮的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要有相当比例用于支持基层社和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合作
社。
(三)省农业银行每年安排5000万元贷款。由省供销社会同农业银行按
项目管理,统一使用,支持基层社用于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他农村金融组织也要
给予大力支持。
(四)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在黄淮海农业开展区内实施农业开展项目,有关
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享受黄淮海农业开展的各荐政策。
(五)作为农业生产者的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
产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农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
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收所得税。
(七)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股分得的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比照基层社社
员股金保息分红的规定执行。
(八)专业合作社为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兴建的冷库、冷风库等仓储设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的照顾。
(九)对专业合作社开发"四荒"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农
业税、农林特产税免征1-3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有关部门在收取各种费
用时要给予照顾。
五、 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引导农民奔小康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的原则来规
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图形
式,不搞一刀切、一阵风。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各类专业公
司和龙头企业可以入股,与农民共同兴办专业合作社,但不允许将现有的公司和
企业翻牌为专业合作社。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专业合作社的社务管理、经营业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加
强指导,使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行。
各级计委、财政、农办(委)、经贸(财)委(办)、科委、银行等综合部
门,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开展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项目,在立项、贷
款、科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扯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一定
要加强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规范办法和验收标准,积极引导、扶持专业合作
社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