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04年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扬府发[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1-18
2004年1月18日 扬府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民资工作健康、高速发展,特制订具体奖励办
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民资投入注册
资本金、民资投入总额,新签具有一定规模的合同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
和部门。
二、奖励对象:各县(市)区党政和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1、利用外资
①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2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
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2000元人民币。
②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
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加奖1000元、3000元、
5000元、10000元人民币。
③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
的新开工项目,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
民币。
2、利用民资
①完成注册资本金目标任务每1亿元奖励2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4000
元,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②完成民资投入目标任务每1亿元奖励1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2000元,
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③新开工的项目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3000万元;
项目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6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
达5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1亿元以上,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
5000元人民币。
四、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
贸局、工商局(个私办)、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个
私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说明:
上述发放的资金均为税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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