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4日 苏民发[2002]27号
各市民宗局、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
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服务
工作。
附件: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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