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苏府办[2003]87号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苏府办[200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
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省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
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
中“建立与健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区街道社
区工作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服务工
作责任的精神,在现有的管理体系基础上,统筹安排、调整力量;适当增加人员、落
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上下联通的信息网络,特别是在当前基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任务比较紧迫的情况下,切实发挥街道(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
面的服务功能,使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场地、制
度六到位,推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上新台阶。
二、市区街道(镇)原有的劳动和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更名为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镇)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加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力量,一般应在3人
左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下达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责任目标;
(二)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开展失业登记,做好就业与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四)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受理登记和核发工作;
(五)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实施社区就业项目,组织开展多形式就业;
(七)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八)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推荐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受理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群众来信来访;
(十)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
(十一)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二)承担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任务及其他
工作。
四、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劳动保障协管员。原则上每个社区配1名劳
动保障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由街道组织选聘,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
管员可参照居委会专职委员待遇,所需经费由区(镇)财政解决。聘用持有《再就业
优惠证》的劳动保障协管员,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保人员除外)和公益性
岗位补贴。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具体办法附后。
五、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组织。
附件: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法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精神,为将
就业、再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失业人员、社区困难群体的动
态管理,就地就近为失业人员、社区困难群体提供便利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经研
究决定,在市区各社区居委会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聘请劳动保障协管员。建站办法
如下:
一、人员配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一般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人员由
街道组织选聘,统一调度使用,并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要求年龄在45周岁
以下,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会一般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有劳动保障王作和做
群众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街道进行跟踪服务和调查工作,
建立增减变动基础台账和报表制度,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和发布工作;
(二)协助街道开展就业特困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
(三)协助街道开展就业信息服务;
(四)协助街道掌握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情况;
(五)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六)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七)接受劳动保障其他工作任务。
三、待遇:劳动保障协管员可参照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待遇,经费由区(镇)财
政解决。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制的,可按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建站场所要求: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场所由街道根据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统筹
考虑、自行解决。场所的选址可因地制宜,一般应选在社区内,方便群众办事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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