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地方税务咨询事务所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008号颁布时间:1996-04-09
1996年4月9日 甘地税征[1996]0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年内全省各地(州、
市)或其所辖县(市、区)要成立一个税务咨询机构,以配合各地征管改革的进行。
为了使各地税务咨询机构顺利开展工作,规范其业务范围及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地税系统成立的税务咨询机构,目前的业务范围主要以承办税务部门委托的
各项事务性工作为主,如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进行税务咨询、培训税务、财
会人员等。要围绕各地征管改革的进程,逐步做好税务代理工作。
二、各地咨询机构要尽快申请税务代理资格,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拓展税务代理业务。如代理纳税申报、制做涉税文书、担任税务顾问及受托申请税务
行政复议或诉讼等。从事税务代理的业务人员及部门,要逐步与税务机关脱钩。
三、税务咨询机构的成立,其目的是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在费用收
取上应本着"按劳取酬、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应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对纳税人提出
的减免税等方面的申请报告,要按规定上报审批,确需税务咨询机构考察论证的,并
附论证报告,各级咨询部门不得层层收取咨询费。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上,要按照国
家有关税务代理的规定,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强行代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