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地税三[1996]042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甘地税三[1996]0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精神,省地税局甘地税三[1995]089号文规定,对
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审批,要按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甘民企
(1994)170号规定办理。由于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反映民政福利企
业减免所得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不够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强化税
收征管,现对我省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甘民企(1994)170号《关于新办
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不是
减免税的审批规定。
二、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由企业按照甘地税
三(95)089号文的要求,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附《证书》复印件,到地税机关
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安置残疾人员未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没有取得《社
会福利企业证书》,但属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符合财税字(94)00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需减半征收所得税
的,应由企业按甘地税(95)089号文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地的县级
民政部门出具安置"四残"人员的有关证明,到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减免税实行同级审批管理的原则。省级民政部门所办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
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初审后逐级报省地税局审批。地、州、市级民政部
门所办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初审后,报地、州、市
级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其他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由县(市、区)级地税
局审批。
四、未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凡经批准享受
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均按减税企业统计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无论
是亏损还是盈利都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停止优惠政策
的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