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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调整及其会计处理等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1997]008号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甘地税[1997]008号 各地、州、市地税局、财政(处)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现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 整及其会计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是指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政策 规定,对已列入当年损益(税前会计利润)的有关支出项目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 和收入项目中不征税的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用计算公式表 示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实现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十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 减少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对申报的实现利润 总额数不再变动。 2.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和年末欠交的所得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从1994年起均应以企业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确认的(经检查稽查以检查稽查为主)《企业所得纳税申报总表》的数 据为准,并且本年的期初数必须与上年的期末保持一致。除同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国家 税收法规对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调整,企业及其他部门均不得调整变动,随意变 动的按违法和偷税理处。 3.各企业及税务征收机关应按经申报受理确认和检查稽查后的企业所得极申报 总表及其他分表中的欠交数及时缴纳,征收所得税。 4.各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从1996年起,必须严格按统一的表格进行申报纳税, 办理受理审核手续。凡是企业未采用统一表格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申报受理手续。 纳税申报表原则上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印发。由于申报表格式及内容不断调整变动,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需按年印制发放。过期的报表不得使用。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款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分月或季预缴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税得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进行汇算缴申报受理前,企业将自行计算的全年应交所得 税数额与预缴的所得税的差额,如为正数,则将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如为负数做相反的分录。同时,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企业年终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并经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将调整增加的所 得税或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在企业税后利润未作分配、有关帐目未做转帐时,按照前 条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税后利润已做分配、有关帐目已作转帐、报表已经报 出的情况下,为避免重新调整企业决算报表,可对调整增加的应交所得税,借记“利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整减少的 应交所得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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