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7]022号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甘地税三[1997]0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
行。
一、凡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副食和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甘肃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三[1995]
089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在申请免征所得税时,
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及证明:
1.本企业全部产品名称;
2.企业与学校签定的直供快餐、方便食品的合同或协议;
3.本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产品的市场价格,直供内部价格等有关资料。
不提供有关资料者地税机关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 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
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
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