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2号颁布时间:1994-11-12
1994年11月12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文中未详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为:上述电力企业投资举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
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非国有企业的
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为: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我省共同投资
兴办的集资电厂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文
的有关规定精神,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入中
央金库与地方金库。第(四)款明确为: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
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入库与新税制实施以前保持一致,原来入
中央金库的仍然入中央金库,原来入地方金库的仍然入地方金库。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明确为: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第三产业
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
人。其中: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不含省电力投资公司)。非国有
企业和省电力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4〕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电力工
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卫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缴纳:
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
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
库;
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
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
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块水力发电厂(湖北省宜昌市)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自治区电
力局、青海省电力局、新疆自治区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
库。
(二)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局)直属发电厂、
供电局暂以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
(三)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其他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海南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策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
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
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其他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
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中国水力电力工程总公司,应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
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水力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所属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葛洲坝工程局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在湖北省宜昌市缴入中央金库。葛洲坝工程局所属其他企业按税
法统一规定执行。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
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
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
库。
五、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述除另有规定外,执行到1995年12月31日为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