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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13号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甘地税三[1994]0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联营分回的利润及 股息、红利补税的范围明确为:我省投资方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五个经 济特区内以及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内联营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按规定补交企业所 得税;从其他地区(含省内)联营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 国税发[1994]229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 体执行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94)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 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 政策累加执行。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 (1994)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问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 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 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 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 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 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 利不再补税。 三、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 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件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应据实扣除。 五、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 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 企业与其他企、事件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新办企业的概念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 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 企业; (二)应是1994年 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 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 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 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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