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3号颁布时间:1994-11-19
1994年11月19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入库级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央在甘外贸企业及其兴办的国有性质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非国
有性质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的所得税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
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均
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
进行汇算清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