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23号颁布时间:1994-12-27

     1994年12月27日 甘地税三[1994]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干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亏损的弥补 1、企业的亏损必须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进行弥补。即:(1)企业发生年度亏 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 补期限计算;(2)原承包企业截止1993年底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 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企业1993年底以前是否实行承包办法以同级财政机关 出具的证明为准;(3)计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概念与用联营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和弥 补亏损的问题均按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执行。 2、截止1993年底末弥补的亏损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管理级次报同级地方 税务机关认定(格式见附表一)。其中,1993年财务决算已经各级财政、税务机 关批准的,以决算批复数为准认定;1993年财务决算未经各级财政、税务机关批 准的按原政策规定由同级财政或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1993年底本弥 补的亏损作为企业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亏损的限额。未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企 业1993年底未弥补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含1994年)所得弥补。 3、从1994年起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认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统一表式 (见附表二)一式五份报所在地县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初次核审后报同级地方税务 机关进行核定。按此办法核定的亏损作为企业可用以后年度纳税所得弥补亏损的限额。 未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不得用以后纳税年度的纳税所得弥补。 4、中央在甘企业亏损的弥补,由中央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以上规定进行 认定。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工资的核定。 1、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自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以下简称机制条例)中明确实行“两上低于”的规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在新税制中先后对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做了相应的税收处理规定。即(1)实行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暂不实行计税工资,其发放工资总额增长比例低于经 济效益增长比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以内的,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企业用于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不得重复扣除。 (3)企业的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 业的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几个指标的概念及计算 (1)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支付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数工资、新增 效益工资和各项单列的工资、奖金等。 (2)提取工资和发放工资:为统一口径便于操作计算,在没有新规定以前均指 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支付的工资。 (3)经济效益:按《机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实现税利计算。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等。 (4)职工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5)劳动生产率:是安《机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的人均净产值。 劳动生产率=年净产值/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为便于计算,净产值按增加值减去当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8、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计算 (1)、四个增长比例 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当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X100% 经济增长比例=(当年经济效益(绝对额)/上年经济效益(绝对额)-1)X 000% 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当年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X10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X 100% (2)税前扣除工资的计算 当{经济效益增长比例高于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高于职工平 均工资增任比例}时经核实在计算所得额时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   当{经济效益增长比例低于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低于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比例}或者有其中一项低于时,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工资按以下公式计算。 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一选择经济效益增长比例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中最低的一个比 例X上年工资总额。 4、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审查核定的要求 (1)、经批准的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作为 企业纳税资料保存。 (2)地方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平时按月或季由当地税务机关预计扣除,年 终后由企业将挂钩工资的清算资料报当地县(市、区)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盖 章后按管理级次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3)、企业挂钩的基数、比例与国家税收法规以及有关挂钩政策不一致而多提 的工资在计算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和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6)206号文规定的精神,我省地方企业向政 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 (或基金)所得税前按下列规定扣除。 1、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7%以内缴纳的 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和退职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统筹办法的其退休金由企业 依照国家规定报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后,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 则,由企业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3、职工待业保险金在全部职工标准工资1%以内缴约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1: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企业1993年末末弥补亏损认定表(略) 3:1994年企业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认定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 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 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 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 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 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 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 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 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量等法规、规章中所称 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