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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甘税所字第043号颁布时间:1993-09-03

     1993年9月3日 (1993)甘税所字第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财务制度,搞好我省集体企业(不包括乡村集体企业,下同)、 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的转换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 02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财务管理工作仍由各级税务部门 负责。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克服等待观望思想,据弃顾虑和畏难情绪,以省政府甘 政发(91)204号文件和省税务局(93)甘税字第011号文件为依据,本着 “支持、服务、管理、监督”的原则,扎扎实实地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 作抓紧,抓好。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 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省供销社直属企业向省税务局 报告),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三、集体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 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供销社企业可在集体 资本金下设置社员股本、供销社资本(理事会投入资本金)。 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国 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其他单位无偿调入形成的资本金、产权不明的资产形成的 资本金等。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 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绍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减免税基金、联社基金和理事会拨入资金作为集体资 本金。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和免税基金应在帐表中单独反映。 2.其它企业法人或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作为 法人资本金。 3.社会上的个人或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4.外商投资者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外商资本金。 5.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本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固定基金和更新 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的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2,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发生赤字的集体企业,允许按照下列顺序进 行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建设 基金)。 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后的各项基金结余,应用于冲 抵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的长期负债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如仍有结 余,应分别作如下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 基金(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生产发展基 金(建设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 供销社企业的建设基金,扶持生产基金、科教补助资金结余转入供销社资本、理 事会拨入资本管理。 对私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允许用生产发展基金抵补, 抵补后的结余,应冲抵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长期负债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 损益,如仍有结余,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3.对于企业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赤字,可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 摊入成本、费用。 4.对于供销社企业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农药风险基金,以及对化肥因实行综 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结余,省社直属企业上报省税务局,其他供销社企业报当地县 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挂帐损失,弥补挂帐损失后仍有结余 的,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5.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作为长期负债管理。 六、关于长期负债的利息、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以前的长期负债,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其购建项 目尚未完工的,可计入资产价值;已完工的,按前条2款规定进行冲抵,不足部分, 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七、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必须进行清理。符合规定条件应转列坏 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在以 后年度分期按规定处理。 八、关于资产的处理 1.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时,应对现有财产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以往发生 的流动资产净损失,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列入当期损益。 2.企业以往发生的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在执行新制度 前要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实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等 按新制度执行。 3.企业按新制度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 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 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仍按照低值耗品管理。 九、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新的成本核算办法后,企业应将按老办法已摊入库存产品、在产品的企业管 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对尚未分摊和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 按新办法执行。 十、关于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的处理 新制度实施以后,对收缴管理费的主管部门要重新清理审查,对批准同意继续收 取管理费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开支范围、结余等管理,严格按省税务 局下发的《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缴问题的通知》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以防止增加企业负担,挤占国家收入。 对批准同意允许企业按规定继续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列为管理费用。 管理费的清理由收缴管理费的主管部门的同级税务机关负责。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按原规定允许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在没有新的政策前,可继续按原办法执 行。 按全国统一规定项目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包括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 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 原规定执行。但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税前还贷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 部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集体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 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 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原批 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劳动、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原则上计入成本费用,但一次计入有困难的,可分三年 逐步计入成本、费用。 十四、关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 执行新财务制度时,私营企业原未分配的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按《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 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五、鉴于我省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新财务制度原则上应从1993年7月1 日起执行;7月1日执行尚有困难的,可推迟至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财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要 按本通知的规定,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尚未完成转换衔接工作的,要严 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七、抓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是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 务管理的基础;为此,省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抓住时机,努力工作。一方面要 加强对税务系统内部以及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 另一方面要探入企业,帮助企业建制建帐,协助企业搞好资产清查,帐务转换等工 作,使之尽快适应财务制度的要求。 十八、各地、州、市税务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函告我局, 以便进一步完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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