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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的新思考

录入时间:2001-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1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资本对企 业盈余及企业价值的贡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尤其是利润分 配理论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知识资本究竟应不应该参加企业的利润分配、应 该以什么为依据参加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哪块利润等等,都提示我们需要对传统的利 润分配理论与实务进行重新思考。   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资本是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它要成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但我们不能忽视知识经济下物质资本对企业盈余的贡献,因此在现阶段,说企业按照 按各要素对收益的贡献来分配更贴切一些。谁对企业的盈余有贡献,谁就参加分配, 贡献多就多分,贡献少则少分。利润分配应由过去的按资分配改为按物质资本和知识 资本进行分配,即按各自对企业盈余贡献的大小并结合其所承担的相应风险高低进行 分配。   那么企业的利润分配对象应该是什么呢?目前通行的说法是税后利润,当然也有 说是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或息税前利润的。但是从利润分配理论以及整个财务学科 的发展来看,说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薪息税前利润更好一些。因为这样,我们研究 企业利润分配理论的着眼点就从单纯的税后利润分配扩展到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视 角大为开阔,有助于我们从更为广泛的方面着手统筹规划,把工作做好。这里所谓的 “薪”即指企业新创造的价值v+m中相当于v的部分,具体包括一般员工的工资和管 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部分(而非全部工资)。这里之所以说v中仅包括管理人 员及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部分,是因为他们作为知识资本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有别于一 般员工提供的简单劳动,是复杂的倍加劳动,因此,在取得其所付出劳动的补偿之后, 作为知识资本的所有者必然要求再次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这正是本文下面想要重点 讨论的问题。至于“息”,我们可以结合筹资理论和资金结构理论来研究以及合理地 安排;而“税”则有必要把纳税筹划并入我们的企业利润分配理论进行细致的研究, 这里不再赘述。   我们认为,一个知识资本所有者合理的收入应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薪。主要以年薪的取得来实现,其大小的确定可采用将相应的知识资本所 有者的个人价值年金化的方式。朱?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将在国有上 市公司实现年薪制与期权制”。我们认为,就年薪制而言,许多企业目前的做法并不 科学,合理的年薪制应该是基于这样一个等式(假设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年度收益仅 为其年薪报酬):    V=I1/(1+K)+I2/(1+K)的2次方+I3/(1+K)的3次方+……+In/(1+K)的n次 方   其中,V表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个人价值; In表示:第n年该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年薪报酬;   K表示:相应的折现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某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年薪报酬额大致相当于这样一笔连续 的年金流:各年的年薪报酬额的现值总和等于相应人员的个人价值V。采用年薪制的 一个必要前提是必须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有一个合理的定价,这是建立在人 才市场十分发达的基础上的。只有人才,即知识资本所有者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资源 在频繁地交易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格,其年薪也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   二、当期利润分红。这里就需要先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系统,然后据 以进行相应的奖惩。它同基薪一起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短期激励机制。但应予以指出的 是,(1)基薪不宜过高,以免造成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惰性;(2)利润分红的比例应 适当加大,且一定要选好据以确定的基数和具体方式,以使奖金额能有效地反映激励 对象的业绩,避免出现报酬与业绩无关或关联度不大的现象。(3)会计上的相应处理: 基薪可以而且应该入成本,因为就其本质而言,与普通工人工资并无异处;而奖金是 对于知识资本所有者由于提供的劳动复杂程度和效用不同,并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所给予的补偿,应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不宜进成本,以避免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侵 蚀职工利益,发生冲突。   三、远期利润分成。主要是一个长期激励机制的问题。因为单是短期激励,对于 激发人们的干劲还行,但要想留住优秀人才,形成稳定的团队则明显不足。目前通行 的作法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某些对象可以在特定期间,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企业 股票的权利,期权的授予对象、数量、价格、行权条件、时间以及有效期都已确定。 由于期权大多授予企业的经理层,所以又称经理股票期权。但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却 面临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不好解决、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的发挥所依托的股 市不完善、股权的滚动主要是旧股东的退出机制不合理以及相应的税收法规不明确等 难题。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对 企业盈余的贡献大小如何计量等问题尚未解决,尤其是有的上市国有企业中甚至是董 事长、总经理一人身兼两职,高度集权,在激励依据和模式没有合理明确的情况下, 很可能出现一些国有企业的老总以推行股票期权为名,行个人原始资本积累之实,造 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都需要我们从法制建设上和理论上去不断地完善之。同时,我 们看到,实践中出现了业绩股份、虚拟股票、延期股票发行及以多年度会计业绩为基 础的长期激励计划等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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