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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91家公司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犯罪

颁布时间:1970-01-01

  2021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有9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至2亿多元不等,虚开税额从6.2万元至3000多万元。其中,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广州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46份,金额21971.92万元,税额3735.23万元。

  2.广州市佑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44份,金额16962.62万元,税额2205.14万元。

  3.广州市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14份,金额15152.15万元,税额2456.7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9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皆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处罚后果。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如:广州川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份,金额47.69万元,税额6.20万元,虚开税额刚超过立案追究标准不多,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案例: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天检刑不诉〔2019〕171号)

  简要案情:王某甲为广州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抵扣公司税款,通过他人虚开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73848.2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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