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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7日 晋财综字[1999]41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交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
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
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要将汇总后的下一年度预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每年2月底前,要将汇总后的上一年度决算及编制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1999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各主管部门要在99年6月底前拨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
附件:
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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