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2/2005信息】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外国驻
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
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
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叉车、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农用三轮车。此外,有
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免税、减税。但是税法同
时明确,上述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
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由国家财
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
救护车、垃圾车;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经财政部批
准免征的其他车船。(a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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